各市(州)民政局、扶贫开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制定了《四川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2020年3月16日
四川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为脱贫攻坚“五个一批”重要举措之一,是解决贫中之贫、困中之困、坚中之坚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我省脱贫攻坚已到了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关键阶段,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和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决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治责任,切实做到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坚决打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
二、重点任务
(一)抓实抓细兜底保障政策。一是全面落实农村低保兜底保障政策。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机衔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全面脱贫的贡献率。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及时把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对其家庭可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按低保政策动态管理。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积极就业,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二是全面落实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增强特困供养机构兜底功能,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的设置和改造,提高收住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服务能力。三是全面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疾病治疗、子女就学、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等造成家庭支出较大,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可通过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健全乡镇备用金制度,提升救助时效性。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时间,按当地低保月标准的2-6倍予以计算。建立健全救急难主动发现机制,对因灾因病因残等原因致贫和返贫人口陷入生活困境或已脱贫人口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四是切实做好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深入了解、排查掌握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生活困难家庭情况,对罹患新冠肺炎、集中或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收入受到重大影响等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因疫返贫困难群众,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五是配合相关部门推动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一是密切关注未脱贫和返贫致贫风险等级较高人群的基本生活状况。各地扶贫、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信息比对,掌握未脱贫人口和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中,尚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人员的相关信息,分析返贫致贫风险,做好兜底保障工作。二是密切关注低收入困难人群基本生活状况。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建设等部门信息比对,分析可能存在影响基本生活的风险,按照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00%的比例为原则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认定为农村低收入家庭,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三是密切关注潜在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状况。对不符合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人员或家庭,分析研判申请人员具体困难状况,作为潜在救助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各地扶贫、民政部门要运用“两不愁三保障”大排查成果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发现问题,指导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监测预警情况,结合主动发现机制,有针对性开展摸排核查,逐户逐人掌握兜底保障对象和特殊困难对象情况。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给予相应救助;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或转介相关部门。
(三)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多措并举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加快形成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全省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基础数据库,为开展精准关爱、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深入开展贫困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确保“应补尽补、按标施补”。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通过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和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等方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个案性困难。
(四)大力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继续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挂牌督战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地区的支持倾斜力度,将凉山州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主战场,聚焦凉山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需求,强化民政兜底政策供给,优化资金、项目分配方案,提升深度贫困地区特别是凉山州民政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能力水平。深入实施“索玛花开”、“百镇千村·助爱牵手”、“明天计划”等项目,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深度贫困地区特别是凉山州的脱贫攻坚。 三、进度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3月)。2020年3月底前,各市(州)民政、扶贫部门形成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找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分工,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安排。
(二)排查核实阶段(2020年4月-5月)。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严格按照要求,对低保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摸排,重点对辖区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保障情况进行全覆盖排查,严防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应保尽保或纳入低保兜底未解决“两不愁”问题。要定期开展动态监测,加强信息共享,分析研判本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情况,及时将新增因病、因残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要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民政厅和省扶贫开发局将加强数据比对工作,结合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反馈的监测异常数据,一并即时反馈各地,各地民政、扶贫部门应根据反馈情况,发现和掌握贫困家庭个案情况和兜底保障需求,强化跟踪核查,及时整改落实。
(三)整改落实阶段(2020年6月)。各地民政、扶贫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边排查边整改,及时按规定程序将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以及其他民政帮扶政策的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依规发放救助帮扶资金或提供救助帮扶服务。不符合民政救助帮扶政策的人员,扶贫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其他扶贫措施,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如期脱贫。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7月-12月)。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进一步查漏补缺,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落实情况“回头看”,及时解决发现的个案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民政厅将把各地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工作情况纳入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估范围。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系统梳理总结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开展相关情况,及时总结报送行动成效和工作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确保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安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协作,周密安排部署、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保障社会救助兜底脱贫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深化作风建设。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把作风建设贯穿到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行动有力、作风扎实、管理规范。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确保救助对象精准、因户施策精准、资金补助精准;要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前期治理成果,坚决纠正基层经办服务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清理社会救助政策不落实问题,坚决查办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制度机制,切实提升治理成效,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证。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纳入全省脱贫攻坚工作挂牌督战范围,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保持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稳定。民政厅将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兜底保障业务指导组,根据凉山州7个未摘帽县具体需求,随时随地巡回指导,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各市(州)民政、扶贫部门要在6月底、9月底、12月底向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局报送当地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情况。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将定期汇总整理各地行动开展情况,推广宣传典型经验。